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土地储备中的使用规范。通知强调,专项债券资金必须用于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同时,通知提出了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严格监督管理等措施,以保障土地使用效率与财政安全。
近日,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共同发布了一项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通过专项债券的有效利用,促进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稳定房地产市场。
明确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
通知首先明确了发行专项债券的基本要求,即所有申请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标识码。特别强调,各地应优先处理存量闲置土地,确保新增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需求。此外,专项债券资金仅限于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
在专项债券的申报审核流程方面,通知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选择成熟度高、预期效益显著的项目,并进行严格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对于非“自审自发”试点地区,项目需经过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的审核,而对于“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则需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这一流程的完善,旨在确保专项债券的合理分配与使用。
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
通知还强调,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必须严格对应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融资收益的平衡。根据地块的区位特点、实施期限和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的范围,并允许在同一项目内部不同地块间调剂使用资金。这一措施有助于优化资金分配,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严格监督管理
最后,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压实主体责任,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省级财政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