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是国有土地取得的两种方式,它们在可买卖性和其他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可买卖性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需要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依照相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
1. 性质不同:划拨土地是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有一定的限定条件;而出让土地是以有偿方式取得的,需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取得方式不同:划拨土地需要政府批准,并交纳相关费用后取得;而出让土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3. 权利义务不同: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4. 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为40年、50年、70年等。
5. 房屋类型不同: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意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通过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等方式进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