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会因以下情形之一而终止:
1.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4. 有犯罪行为。
5.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
6.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7.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的处理
一旦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该委员应在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备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等。同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会因不再是业主、无故缺席、丧失履职能力、有犯罪行为等原因而终止。在资格终止后,委员应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
业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