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房屋倒塌,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应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房屋,保障住房安全。如果出租人未能及时修复导致房屋倒塌伤人等情况,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租赁房屋倒塌的责任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设备进行及时、认真的检查和修缮,以保障住房的安全。如果出租人未能履行修缮责任,导致房屋倒塌并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
三、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1.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租赁房屋倒塌时,承租人无需承担责任,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还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人租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