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关注:福建修订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新规明确了资金交存标准、管理方式、使用条件及大额资金使用评审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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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起草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开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
【资金交存与管理的规范化】
《办法》明确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住宅结构、电梯配备情况确定并公布,且将适时调整。开发商在办理销售手续前需预交首期资金,并在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交存数额和方式。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需支付代垫的维修资金。若未按规定交存,开发商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业主大会的管理权限】
业主大会成立后,有权决定是否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若决定自行管理,需参照管理机构的代管规定,就资金管理的决议、筹集、存储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并报管理机构备案。这一规定增强了业主对资金管理的控制和透明度。
【资金使用与监督的严格化】
《办法》规定,在七种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况下,可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紧急维修。此外,大额资金的使用需引入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可从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不少于5日后方可结算,超出预算的部分需重新申报。
这一系列规定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也为业主提供了更多的参与和监督机会,有助于维护住宅的良好状态和业主的权益。\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