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产生方式

业委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如果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二、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产生流程
1. 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建筑物总面积达到50%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60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3. 公布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4.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5.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会议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6. 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委会筹备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和流程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并经过公示和协调解决异议。筹备组成员的职责包括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内容、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向全体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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