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保修期限是指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后,开发商对房屋质量承担的保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具体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应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一、保修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2年。
5. 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责任的规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然而,实际上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为基础。
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如果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上保修工作由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承担。购房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房屋质量保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