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财政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科经局)、财政局,国有资本运营集团:
经研究,现把《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贴息专项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贴息专项政策实施办法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贴息专项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以下简称技改贷款业务),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向纳入漳州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改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企业贴息。
第三条技改贷款业务由企业通过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漳州站)申请,合作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放贷,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其中涉及平台线上线下关于市技改贷款业务服务部分由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运营商漳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权属公司漳州市金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负责执行。
第二章 技改贷款业务
第四条申请技改贷款业务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漳州市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工业企业。
(二)所申报项目应为市工信局组织实施的市级工业企业重点技改项目。
(三)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其他信贷要求等。
第五条技改贷款项目、规模和期限:
(一)技改贷款投向漳州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包括工业领域设备更新、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先进制造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市委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单个项目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贴息补助的实际投放贷款额上限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技改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三)单个技改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建设期)。
第六条企业通过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交相关项目贷款融资需求信息,申请专项支持;也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由合作银行协助通过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交相关项目贷款融资需求信息。合作金融机构负责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核,确定是否对企业发放贷款,并第一时间通过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交贷款投放、可享受贴息等统计数据信息。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加强数据汇总并及时共享。
第七条财政贴息
(一)技改贷款执行年利率由技改项目实施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贴息期内年化利率应不高于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企业按照扣减市级财政贴息后的利率执行,实行免申即享。市财政按年利率2%进行贴息,贴息资金纳入市工信局部门预算。
(二)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扣减市财政贴息后的利率按季向企业收取贷款利息;按季通过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申请贴息资金,并向金信公司报送收息清单等相关材料。
(三)金信公司根据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汇总统计的各合作银行专项项目贷款投放余额、可享受贴息等数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申请通过后,贴息资金预拨至金信公司,由金信公司按季将上一季度利息补贴款预拨至合作金融机构。次年上半年,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银行上年度专项项目贷款投放及贴息情况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结果予以结算,审计费用由本专项费用支出。
(四)金信公司负责建立、管理、更新技改资金贷款业务台账,按月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运行情况,并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技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章 金融机构合作机制
第八条本着公平竞争原则,愿意接受本办法条款,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开展技改贷款业务:
(一)漳州市辖区内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不收取技改贷款业务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费用。
(三)优先受理和安排技改企业融资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审批效率,并按照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发放技改贷款职责。在贷款规模紧张时,预留技改贷款规模。
(四)具备开展相应的技改贷款业务的专业管理及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条合作金融机构与金信公司根据本办法,签订合作协议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和贷后管理,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检查报告。认真落实风险防控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企业沟通,降低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确保技改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技改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企业,取消享受各种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并由金融机构启动追偿程序,依法收回骗取的资金;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放款的市技改贷款业务贴息年限继续按《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漳财企〔2019〕23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执行,其余事项按本专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和省级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省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