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经发局(科经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修订了《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号)等规定,结合漳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新产品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科技惠企政策奖补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单列执行。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逐步推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加强项目档案信息管理与利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建议。
(三)编制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四)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立项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 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专家评审、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做好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监督,针对不同科技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八)加强过程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终止、撤销项目实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职责】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同意作为项目推荐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督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审查并办理项目提交的申请,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
(四)协助或受托开展项目、财政资金等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所需条件。
(三)按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通过“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表”。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六)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验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职责】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直属事业单位协助开展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直属事业单位向市科技局负责,接受市科技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家职责】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咨询、评审机制,在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项目终止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评审活动。专家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咨询、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二)准确把握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专业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应当回避。
第三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按照需求调研与指南征集、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立足产业技术需求,按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类型,在开展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征集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第十四条 指南应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要求及申报时限等内容。项目指南应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方向与领域,且贯彻国防要求。逐步实行市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不涉密的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并确保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45天。
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申报。采取定向申报的项目,应明确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和申报单位等要求,择时对外发布申报指南并确定项目申报时限。对于企业牵头的项目,指南应对企业资质等情况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加快推动军民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申报限制。
(一)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选择申报一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政策奖励除外)。
(二)已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四)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行“材料一次报送” 和电子文档管理,精简申报要求、报表及流程等,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注册、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查、推荐。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形式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有重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等。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财政支持经费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还需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技术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视频或网络评审等形式,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或留档,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项目技术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并根据需求邀请市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网络技术评审专家从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按专业类别随机匹配。
需会议评审的,应在会议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需汇报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评审,可在评审前采取现场调研、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以合理确定管理评审分。
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财政支持经费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采用技术评审(含预算评审)和管理评审,技术评审分和管理评审分各按100分计算,综合得分按照70%和30%的权重比例进行计算。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仅采用技术评审。对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分数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并结合年度科技工作重点,提出立项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助方式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通过之后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投入情况给予项目补助。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一般应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后补助项目、公益类科技专项无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个别项目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承担单位可在任务书商议过程中提出,由市科技局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五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由项目牵头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任务变更申请,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除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财政支持经费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外,市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推行科技重大专项中期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重点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用研究开发项目等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在研项目执行情况跟踪管理。科技政策奖励项目、后补助项目、公益类科技专项不列入跟踪管理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的2月底前登录“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表”,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核实,并提交市科技局审核。
第六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终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含科技主管部门在管理中发现需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采取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的方式结题。
科技政策奖励、后补助项目、公益类科技专项无需开展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方式包括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批。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条 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整改完毕,承担单位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合格”结论予以结题,同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从结题日起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从结题日起算)参与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已开始实施且资助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承担单位注销、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没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终止。
第三十二条 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资助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或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没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撤销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退回项目资助经费,并提供银行回单,报送市科技局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及时核实并提出项目撤销申请,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收到项目终止申请材料(应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获得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终止评估意见。
需退回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退回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市科技局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资金,并提供银行回单,报市科技局审批。未按规定退回资金,将限制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之前三个月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任务书逾期一年后仍无法结题的,市科技局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或强制撤销。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固化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经费等。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从发现之日起算)参与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诚信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终止项目执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其中:
(一)对存在到期未结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取消其当年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二)对强制终止和强制撤销的项目,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予以处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务。
(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
(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
第四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得选作评审专家:
(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回避的人员。
(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漳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科〔2017〕6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