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是指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总称。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能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即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产权所有人。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的规定,业主需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不同地区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也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则按照不低于售房款的20%(多层住宅)或30%(高层住宅)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费用分摊比例由业主根据投票权确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但需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账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
房屋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