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契税法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计税依据是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货币和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第二种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计税依据是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第三种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如果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核定。
二、免征契税的情形
根据契税法的规定,有一些情形下可以免征契税。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可以免征契税。其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也可以免征契税。另外,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都可以免征契税。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也可以免征契税。对于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但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申报缴纳契税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根据契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会开具契税完税凭证。而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相关信息。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四、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保密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同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契税法规定了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免税情形,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需要申报缴纳契税,并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同时,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以上是契税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契税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