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停车费的收取
根据物业规定,安置房一般需要缴纳停车费用。但如果安置房的业主自费购买停车位,则可以不缴纳停车费。停车费用的收取是根据物业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来进行的。小区车位收费规定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是无权收取停车费的。
二、车位产权处理
对于安置房小区地下车位的处理,需要考虑车位是否能办理产权证。办理产权证是衡量车位、车库可否销售的唯一标准。如果购买的车位或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购房者在购买安置房时,最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并将详细事项具体说明,以及将合同另行备案,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租赁车位的有效期
对于租赁车位或车库,需要注意其最长有效期只有2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租赁车位的有效期有一定的限制。
四、小区共用场地和配套设施
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出售。因此,物业无权收取公摊车位的停车费,但如果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则需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安置房停车费的收取应根据物业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但业主自费购买停车位可以不缴纳停车费。购买安置房时,业主应注意车位产权是否能办理产权证,并将车位细则写入合同并备案,避免发生纠纷。租赁车位的有效期有限,小区共用场地和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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