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置房物业费不可减免
空置房业主虽然没有入住,但仍享受物业提供的服务,因此不能以未入住为由不交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二、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只有在以下情形下,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未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
物业存在霸王条款。
三、物业费的使用
根据规定,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空置房物业费不可以减免。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除非出现特定情况,否则不能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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