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购买后的限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后,购房人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的处理
经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可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并退出经济适用房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在房屋登记簿中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记载,并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房屋可上市交易,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处理
原则上,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也不得变更、转移。但如果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可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回购资金将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如果想购买其他住房,需将原经济适用房退回。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经过审核和补交差价款,购房人可取得完全产权并退出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屋可上市交易。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但特殊情况下可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将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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