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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检查相关迎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2-04     来源:政策解读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国家政策    浏览:75    评论:0    
核心提示:政策云

各县(区)工信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科经局):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工信厅《关于做好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检查相关迎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县区工信部门要压实责任,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围绕管理制度、备案情况等方面要求(见附件2)开展自查,指导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并填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统计表(见附件4),做好迎检准备。

二、明确职责,强化落实。请各县区工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按《条例》和《规定》要求,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监督管理,以及对未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处罚等工作(见附件3),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县区权责清单。

三、政策宣贯,依法监管。县区工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和《规定》的学习宣传,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引导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对违反《条例》和《规定》的企业,县区工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根据《条例》和《规定》要求,各地工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分。各县区工信部门要围绕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情况、行政管理规范制定情况等方面工作(见附件1)展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将部门自查材料、企业自查材料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市工信局电子信息科(联系人:沈毅兰,电话:2025826,传真:2033332,邮箱:zzsfanzhu@163.com)。

附件:1.地方工信主管部门自查清单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自查清单

3.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识别码涉及市县工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统计表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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