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按照法律规定建造房屋的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依法没收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建造的房屋进行没收,没收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无主房屋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等合法添附的房屋,添附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最常见的方式有:
1、房屋买卖:通过买卖合同,买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赠与:原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作为礼物赠与他人,受赠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房屋相互交换:原房屋所有人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交换双方可以取得对方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的特点有:
1、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
2、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分离,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
3、国家所有的房屋普遍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4、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
5、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