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以征收、拆迁等方式,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一、强拆房屋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具体来说,被强拆房屋的赔偿范围包括:
1. 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房屋价值的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
2. 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3. 因强拆造成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等。
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二、申请赔偿的程序
被强拆房屋的申请赔偿程序如下:
1. 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受害人的情况、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与理由等;
2.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赔偿,应制作赔偿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应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3. 救济途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作赔偿决定、不予赔偿,或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三、申请赔偿的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强拆房屋后应及时提起申请或诉讼,以免过了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对于被强拆房屋的赔偿问题,被拆迁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必要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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