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有以下规定:
1.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如果确需出售,产权人需要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可以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2. 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产权人需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的差额的70%补交土地等价款。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二、经济适用房买卖注意事项
在买卖经济适用房时,购房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只有在特殊原因下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出售价格回购。
2.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需要缴纳增值收益。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进行缴纳,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
3.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需要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4. 离婚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人,再婚后可以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在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需要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购房人在买卖经济适用房时要注意补交土地等价款和增值收益等款项。了解这些规定和注意事项,可以更好地进行经济适用房的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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