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限制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 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
4. 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
5.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
6. 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
7.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况。
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条件如下:
1. 经县政府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
2.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 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三、宅基地面积的标准
各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不一样,一般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2.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 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宅基地登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