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法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二、报批程序
拟定方案后,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需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四、收回决定
公告期满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方案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注销土地使用证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如果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六、法律依据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包括拟定方案、报批、公告、收回决定和注销土地使用证等步骤,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