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安置房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安置房的性质和具体条件,买卖安置房协议的有效性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类房屋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因此买卖合同要在5年后取得所有权才能受保护,才是合法有效的。第二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
安置房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安置房的土地证性质必须是国有,才能上市买卖。其次,对于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类房屋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需要等待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此外,出售满五年的住所不必交营业税,但出售满五年非唯一的住所要交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拆迁安置房初次上市还要交3%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在满足这些条件后,安置房才能进行上市交易。
三、安置房买卖的风险与限制
安置房买卖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首先,安置房的土地证性质可能是国有或团体,需要注意其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其次,对于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类房屋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需要注意交易时间。此外,安置房可能存在产权不清晰、无法办理房产证等问题,需要购房者注意核实。最后,安置房除当事人外其他人不能贷款,这也限制了其流通性。
安置房买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