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业主大会由谁来组织召开

临时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如果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的职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召开。
二、临时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
临时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包括:
1. 业主提议:当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0%以上且占总人数的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2. 紧急事件或重大事故: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其他紧急事件,如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时,也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3. 委员缺额: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或离任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4. 其他规定:根据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可能需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业主大会召开的流程
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需要按照以下法定步骤进行:
1. 业主提议:需要20%以上的业主依法进行书面提议。
2. 通知: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在住宅小区的情况下,还需同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
3. 审核:业主委员会核实提议者的身份,以及提议内容是否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等事项。
4. 决定: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提议后,应在30日内对提议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5. 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在作出召开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
6. 议题一致: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表决的议题应与提议的议题一致。
7. 改选委员会成员:如果提议涉及改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提议发起人应将提议及相关资料同时送交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