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的定义

安置房是指在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中,由政府为被拆迁住户所建造的住房。这些被安置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的拆迁户,此外也包括因征拆房屋而受到影响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不断加大安置房的建设力度,以满足拆迁户的住房需求。拆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后,专门安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居住用房。这类房屋的买卖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限制,因此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存在显著差异。
二、安置房的分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动迁的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例如,在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中,被安置人获得的配套商品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第二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进行的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太大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且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三、安置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区别
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和安居房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旨在提供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和便利的住宅,布局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自建或联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安居房则是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四、安置房的购买条件与补偿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正在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只能由特定的拆迁安置人购买,并且拆迁安置房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符合设计规范;二是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三是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要求是必须具备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发放六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则比照该拆迁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并发放过渡补助费。
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