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在合同中约定总价的合同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结算价款就是合同约定的价款。这意味着无论工程量的变化如何,结算金额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结算方式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不需要依据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相反,结算价款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来确定的。当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对比时,如果两者没有变化,则不需要调整工程量。如果两者对比仅有部分内容发生变化,只需要按实调整有变化部分的工程量。此外,还需要结合踏勘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核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以及建筑物规模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如果不符合,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造价调整。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先决条件是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准合同与正式合同在形式上没有根本区别,但在上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正式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将构成违约。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不依据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而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具有与正式合同不同的效力。以上是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及民法典中准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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