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产权赠与的撤销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的任意撤销是基于赠与为无偿行为,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是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区别。然而,赠与撤销应有所限制,主要包括:1.财产权利已转移的赠与不得撤销;2.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3.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指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与任意撤销不同,法定撤销需依特定法律事由,不受赠与合同形式或财产交付影响。法定撤销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2.受赠人未履行扶养义务;3.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在知道撤销原因后一年内行使,继承人或代理人则为六个月。法定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可能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与限制
房屋赠与若已签订合同或完成过户,通常不能撤销。口头赠与在财产未交付时可撤销。赠与人在财产未交付前有权拒绝赠与,赠与财产交付后撤销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要求返还财产。
小产权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