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改房买卖合同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房改房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适用的依据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
二、房改房的界定
房改房是指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也可以称为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购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另一种是按照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三、房改房的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并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等。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的位置、产权状况、成交价格、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查。管理部门会查验相关证件,审查产权,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无产权或部分产权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管理部门会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房改房过户流程买卖合同